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和水上的領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領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
文章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對全國民用航空活動實施統壹監督管理;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決定,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有關民用航空活動的法規和決定。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設立的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根據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授權,對各地區的民用航空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支持民用航空的發展,鼓勵和支持民用航空科學研究和教育的發展,提高民用航空科學技術水平。
國家支持民用航空器制造業的發展,為民用航空活動提供安全、先進、經濟、適用的民用航空器。
禁止在依法劃定的民用機場範圍內和按照國家規定劃定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任何活動。
1,修建可能向空氣中排放大量煙塵、火焰、廢氣,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2、修建射擊場、烈性炸藥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3、修建不符合機場凈空要求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4、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的燈光、標誌或物體;
5、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標誌使用的植物;
6.餵食和放生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和其他物體;
7、修建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建築物或者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