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啟動程序:建設單位(項目業主)根據《條例》第八條所列批準文件申請房屋征收,政府組織發展改革、規劃、國土、住建委、財政等有關部門研究實施房屋征收的建設項目是否符合《條例》規定的相關規劃和計劃、建設項目的立項、土地使用範圍、征收補償費和擬征收範圍內土地使用權的收回。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多部門征求意見帶來的繁重任務,政府也可以召集相關部門開會研究,以會議紀要的形式明確各部門的意見,作為啟動房屋征收的依據。
二、由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擬征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和改變房屋用途的相關手續;
三是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房屋的權屬、坐落、用途、面積進行調查登記,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公布;
四、房屋征收部門擬定補償方案,報政府研究;
五、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布;
六、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政府將及時征求意見和修改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
七、責任單位對房屋征收項目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學性、安全性和及時性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八、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修改方案;
九、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範圍內未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十、征收的補償費到位,專戶儲存;
十壹、政府作出征收決定,並及時公告,應載明征收範圍、征收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十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開抽簽確定,實施現場評估工作,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社會公布;
十三、簽訂補償協議;
十四、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依法及時作出補償決定並予以公告;
十五、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十六、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向被征收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