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共租賃住房:又稱公租房,是以低於市場價或承租人負擔得起的價格面向市場的壹種租賃住房。
3.經濟適用房:是指由國家政府出資支持,為解決低收入人群住房問題而作出的政策性安排的社會保障性住房。
4.限價房:又稱房價、地價有限的“兩限”商品房,是壹種價格有限、戶型(面積)有限的商品房,主要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但不是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是基於地價模式,限價房在十地上市銷售時已經在房價、建設標準、銷售對象等方面進行了限制。
5.安居房:指將房屋以成本價出售給中低收入家庭建造的住房。
6.安置房:指政府在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為安置被拆遷住戶而建造的房屋。
法律依據:廉租房保障措施
第五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他們自行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短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房源。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壹)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租住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二)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保障性住房的,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五年,所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的,應當按照當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壹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繳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以優先回購;購房者按照政府規定的標準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也可以獲得完全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