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據是當前付款的憑證,不能作為成本、費用或收入的原始憑證;
發票不僅是收入和支出的憑證,也是成本、費用或收入的原始憑證。
2.收據丟失後,物業公司無法補開發票;
發票比較正規,原則上發票和收據不能同時給付款人,防止做假賬。
3.在法律效力上,發票的證明力強於收據;
發票是買賣商品和提供服務的法律憑證,而收據只是加蓋財政票據監制章的收付單據。
4.財政局的收據可以作為發票,但在稅收方面,收據不能作為費用和成本的憑證;
發票是購物和服務的相關憑證。
收據的功能和作用:
1.付款憑證:收據是證明壹方已向另壹方支付商品或服務價款的憑證;
2.財務記錄:在財務管理中,收據用於記錄交易事實,便於記賬;
3.法律效力:在某些情況下,收據可以在法律訴訟中作為證明付款的證據;
4.簡單性:與發票相比,收據的格式和內容要求通常更簡單,不需要復雜的開票流程;
5.非稅務憑證:收據不具有稅務憑證的功能,不能用於扣稅或申報。
綜上所述,收據和發票的區別在於,不能作為成本、費用或收入的原始憑證,遺失後不能補辦,法律效力弱於發票,不能作為涉稅方面的費用、成本的憑證,而發票的性質更為正式,可以作為成本、費用或收入的原始憑證,證明性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制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