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傾倒建築垃圾?
亂丟建築垃圾是壹種破壞環境的行為。壹方面違反了環保法對固體廢物處理方式的相關規定,另壹方面也違反了政府規定的壹些具體的行政法規,壹般會被處以相應的罰款。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及時清除項目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汙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批準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綜上所述,亂丟垃圾是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衛)部門的管轄範圍。將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繳納。
法律依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處置企業派出監督員。
第三十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實施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糾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監督檢查,並為其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遺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上述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