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物業投訴,物業負責維護小區秩序,可以協調解決噪音問題;2.撥打環保熱線12369,環保局主管建築噪音擾民;3、聯系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處理噪聲擾民問題;4.撥打市長熱線12345舉報噪聲擾民。噪聲擾民的處罰包括:社會生活噪聲被公安機關警告或者罰款;夜間施工、企事業單位生產、飲食服務產生的噪聲,由環保部門處理。噪聲產生者應協商解決問題或承擔相應賠償。
鄰居噪音擾民的處理機制:
1,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城管執法,處理違反城管法規的行為;
2.環保部門:負責環境噪聲的監測和管理,處理噪聲汙染;
3.公安機關:負責維護社會秩序,處理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4.居委會或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小區內部管理,協調解決鄰裏糾紛;
5.法院:其他途徑無法解決時,噪音糾紛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綜上,居民可以向物業投訴,撥打環保熱線12369,聯系公安機關或市長熱線12345,相關部門會依法處理,包括警告、罰款等措施。同時,噪音制造者應承擔協商或賠償的責任,以維護小區的安靜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壹)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三)未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采取措施,從室內環境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第六十壹條
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十條
對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勸阻和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負有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舉報或者投訴,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