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的領導者;
(二)三人以上為壹組拐賣婦女、兒童的;
(三)欺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賣淫的;
(四)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向境外販賣婦女、兒童的。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刑事案件的追訴期限按照法定最高刑確定。拐賣婦女、兒童罪壹般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因此,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最高刑罰是死刑。因此,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追訴期限為20年。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向境外販賣婦女、兒童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