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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所得稅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切實做好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征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給妳們。

壹是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確保政策調整和征收的順利進行。國務院關於停止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僅對其投資者的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是我國鼓勵個人投資、公平稅負、完善所得稅制度的重大政策調整,不僅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發展創造了條件,也有利於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也是規範所得稅制度的重要舉措,有利於進壹步加強所得稅的征管。因此,各級稅務機關領導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切實做好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的工作,掌握這次政策調整給征管和收入帶來變化的有關情況,及時研究解決相關問題,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和征管到位。

第二,做好政策調整的宣傳解釋工作。調整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其投資者所得稅政策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社會關註度高。所以宣傳解釋要做的細致。從事所得稅工作的人員首先要學習和理解國務院通知的精神和意義,理解規定的內容。在此基礎上,廣泛宣傳《國務院關於支持和鼓勵個人投資企業的通知》的重要意義、所得稅政策調整的具體規定和征管的具體措施,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做好征管工作打好基礎。

三、準確掌握個人投資者和稅源情況。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及時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系,盡快摸清現有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其投資者的基本情況,建立定期聯系渠道,及時了解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登記情況;對已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要限期辦理稅務登記變更;做好內部管理銜接,建立個人投資者檔案,根據情況對稅源較大的個人投資者和壹般戶進行分類管理;對經批準征收所得稅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後,原則上應維持原所得稅定額水平。

第四,做好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銜接。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後,原按照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享受的稅收優惠,尚未到期的,可在2000年6月65438+2月31之前繼續執行。自2001、1、1起,停止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做好2000年底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2000年底以後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2000年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投資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中扣除。匯算清繳需要退稅的,先退還預繳的企業所得稅,不足部分退還預繳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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