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定,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的情形包括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定,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的情形包括

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的情形: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司法鑒定公正的。

司法鑒定人回避制度

1.為了規範司法鑒定活動,保證司法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2.司法鑒定人實行回避制度。

出現法定回避情形的,司法鑒定人應當自行回避、回避或者不再從事相應的司法鑒定活動;委托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根據法律規定的回避條件,口頭或者書面申請司法鑒定人回避。

3.委托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司法鑒定開始前提出申請;。司法鑒定開始後知道新的回避理由的,應當立即提出申請,至遲應當在司法鑒定結論作出前三日內提出。

4.被申請回避的司法鑒定人應當暫停參加相關司法鑒定活動。

5.司法鑒定人本人是否回避,由本機構負責人決定;委托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二日內作出司法鑒定人回避的決定。本機構負責人作為司法鑒定人的回避,應當在二日內由本機構其他負責人集體決定。

6.委托人、利害關系人對回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二日內申請復議壹次。本機構收到復議申請後,應在兩天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期間,申請回避的司法鑒定人不停止相關司法鑒定工作。

7.對於故意不作出回避決定的人和明知應當主動回避而不回避的人,該機構將追究其責任。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人註冊管理辦法》第七條司法鑒定人執業實行回避、保密、限時、錯鑒定、假鑒定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壹條《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鑒定人自行回避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鑒定人回避的,應當向司法鑒定人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司法鑒定人是否回避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撤銷委托鑒定。

  • 上一篇:世界上最有爭議的皇帝
  • 下一篇:太陽系的行星圖片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