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過去很多州都規定墮胎是重罪,但在1973的[羅訴韋德案]案中,最高法院根據14的正當程序條款修正案,首次批準女性有權在懷孕前三個月內選擇終止妊娠。然而,在1989年,美國最高法院通過了另壹項旨在限制女性墮胎的決定。在英國,墮胎在1967之前是犯罪,但根據1967墮胎法的規定,如果兩名執業醫師確實認為繼續妊娠會危及孕婦的生命,損害孕婦或孕婦其他子女的身心健康,則妊娠比例危害更大;或者胎兒出生後存在身體和精神畸形的實際危險,導致嚴重殘疾,醫生可以終止妊娠。除緊急情況外,終止妊娠必須在根據《國民醫療服務體系法》管理的醫院進行。中國:國家法律對此沒有規定,但少數地方政府法規有,主要是為了避免性別歧視,使人口結構合理化。按照哈爾濱市政府的規定,懷孕14周後人工流產必須經過行政審批。《貴陽市禁止選擇性終止妊娠條例》規定,除個別特殊情況外,禁止對妊娠14周以上的婦女實施人工流產手術。否則最高可處違法所得6倍以下罰款或3萬元以下罰款。計劃外懷孕(即農村夫婦已生育壹個子女,未生育二胎,壹般間隔6年;如果城鎮戶口已經有壹個孩子,禁止懷孕),政府強制墮胎,不管胎兒大小。臺灣省:優生保健法頒布。在第三章人工流產和結紮中,第九條明確規定了實施人工流產的範圍。但同時,刑法第二卷第二十四章仍然規定了墮胎罪。所以兩法之間還是有爭議的。在香港,根據香港《侵害人身罪》第47條規定,合法終止孕婦妊娠,需要取得兩名註冊醫生的壹致意見:繼續妊娠對孕婦生命或身心健康的威脅將大於終止妊娠,或者胎兒出生後很可能身心不健康,足以造成嚴重殘疾;或者孕婦未滿16周歲;或者孕婦在之前的三個月內向警方報案,聲稱自己是亂倫、強奸、強迫強奸、誘奸或強奸的受害者。但是,據了解,壹些私立醫院對相關規定的執行非常靈活,以便未成年女孩或意外懷孕的婦女能夠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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