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主要可能違反發票管理辦法,涉嫌代開發票。但是,這種情況在實際工作中是常見的。原則上誰簽合同誰開發票。至於實際收款人與發票開具人不同,壹般需要兩家公司出具加蓋同壹印章的委托書。稅務部門的要求可以用壹句話來概括:三流壹致。發票流、現金流和物流必須壹致。即賣方、出票人和收款人是同壹實體;買方、付款人和付款人是同壹實體。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可以進行虛假陳述。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壹致,這種情況經常發生:第壹種情況屬於虛開發票,第二種情況屬於代收貨款。第二種情況如果是A公司委托B公司代為取得付款通知或憑證,從法律角度來說還是合理的。壹般納稅人必須使用經稅務機關認證的用於抵扣進項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記賬憑證,不得擅自退還給賣方,並按規定將抵扣稅款裝訂成冊,妥善保存5年。保存期滿後,應報主管稅務機關檢查後銷毀。壹般納稅人銷售的貨物,由征退或即征即退改為免征增值稅。銷售的貨物全部免征增值稅的,應當按照規定上繳增值稅專用發票,無特殊情況不得購買和使用專用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二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和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