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因涉嫌強奸罪刑事拘留壹般不超過14天,最長不超過37天。逮捕後壹般會羈押到審判判決。逮捕後公安機關有2-7個月的偵查期,檢察院壹般有壹個半月不撤回偵查。起訴書送達十天之後,法院才會開庭。強奸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者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構成犯罪的行為。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如強奸婦女、強奸幼女、強奸次數、造成他人傷害的後果等,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多次強奸壹人以上的,應當將強奸次數作為加重刑罰的事實,將強奸次數作為調整基準刑的量刑情節。行為主體壹般是男性,單壹直接正犯只能是男性。婦女可以成為強奸的教唆犯和教唆犯,也可以成為強奸的間接主犯和共犯。所以,強奸罪既不是自己犯的,也不是地位犯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