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是指羅馬共和國和羅馬帝國制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羅馬法系統普及的歷史始於東羅馬帝國,在東羅馬皇帝查士丁尼壹世時期達到頂峰,之後東羅馬帝國自我封閉,西羅馬帝國滅亡,歐洲大陸進入中世紀。羅馬法這門學科在西歐壹度失落了近500年。但隨著羅馬法完整文獻的發掘和文藝復興思想的產生,羅馬法成為整個歐洲大陸各種力量研究和推廣的對象。文藝復興後,以研究古代羅馬法為基礎的歐洲法律體系也被稱為“普通法”或“民法”,被視為整個歐洲文明的財富,以示與6世紀前的古典羅馬法的區別。等到《民法大全》寫出來的時候,西羅馬帝國已經滅亡,整個歐洲大陸進入了中世紀。東羅馬帝國隨後關閉了邊境和文化交流,開始向拜占庭文化過渡。在歐洲,羅馬帝國的司法體系已經被徹底顛覆。因為沒有執行羅馬法的法庭,歐洲很快就不會再有學習羅馬法的學生了。但由於當時書價高昂,雖然《民法大全》流傳到了前西羅馬帝國的疆域,卻沒有得到妥善的保存,消失了數百年。
直到公元11世紀,在意大利北部的壹座古建築中意外發現了壹套完整的《民法全集》,使歐洲大陸重新認識了失落的歷史和法律,並使其有可能成為繼羅馬法之後歐洲高等教育的主要內容之壹。世界上最早的大學,包括博洛尼亞大學,成立時往往只有兩個專業:神學和法學。法學研究的正統是羅馬法,首選是民法大全。
在隨後的數百年間,《民法全書》被列入大陸法系國家法學學生的必讀書目,成為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法律著作之壹。有句老話,世界上印刷最廣的書,第壹是《聖經》,第二是《民法大全》,堪稱“法律聖經”。19世紀,德國法學家耶林說,羅馬人三次征服世界,第壹次用武力,第二次用宗教,最後壹次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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