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輛以上自有專用車輛(拖車除外);運輸劇毒化學品和爆炸物品,自有專用車輛(拖車除外)10以上。
2.專用車輛的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及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壹級技術等級。
3.專用車輛的外形尺寸、軸重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形尺寸、軸重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特種車輛燃料消耗量符合行業標準《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6.特種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7.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物品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罐體、廂式貨車或者壓力容器等專用容器。
8.罐式專用車的罐體應當經質檢部門檢驗,裝載後罐體總質量應當與專用車核定裝載質量相匹配。運輸爆炸物品和強腐蝕性危險品的專用罐車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專用罐車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除外。
9.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物品和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不超過10噸,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集裝箱運輸專用車輛除外。
10.配備與所運輸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a)說明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的品種和數量;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時間和路線的說明;
(三)承運人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許可、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取得崗位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購買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文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