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據交通法規,違章車輛的處罰權主要由交通管理部門行使,比如交警部門。城管沒有直接開停車罰單的執法權限。城管在執法過程中,如果發現違法車輛,壹般會采取拍照取證、通知車主挪車等措施,但具體的處罰還是要交由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其次,城管和交警部門在城管方面是合作關系。在維護市容過程中,城管可以與交警部門聯合執法,處罰交通違法行為。但這種聯合執法並不意味著城管可以行使交警的執法權限,而是雙方共同努力維護城市秩序。
此外,值得註意的是,不同地區的城管法律法規可能存在差異,因此城管是否有權開出停車罰單也可能因地區而異。部分地區可能會賦予城管壹定的交通管理權限,但仍需在相關法律法規框架內進行。
總而言之:
壹般來說,城管沒有直接開違章停車罰單的執法權限,主要職責是維護城市環境、市容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在執法過程中,城管可以與交警部門聯合執法,但雙方需要明確各自的責任和權限,以維護城市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3條規定: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牽引方法不當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15條規定: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