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猥褻罪壹般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有惡劣情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強制猥褻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猥褻的行為。
4.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罪的確定:
1,壹般不雅的邊界。首先,要區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與非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本法只處罰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非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不能視為犯罪。其次,並非任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該條雖未規定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不能認定為犯罪;
2.不可抗拒狀態的本質。強制猥褻婦女壹般采用暴力或脅迫手段,即精神脅迫,使婦女無力反抗。那麽,是否可以利用女性重病、醉酒、深度睡眠、昏迷等情況實施猥褻行為。被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我們認為,這種猥褻婦女的行為在本質上是違背婦女意誌的,其猥褻手段可以視為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手段,應當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3.權威、教養和從屬罪。正確認定利用職權、教養、從屬關系強制猥褻婦女罪的關鍵在於查明行為人是否利用特定關系對婦女進行了恐嚇。這與強奸罪認定中利用特定關系強奸與基於相互利用的通奸的區分是壹樣的。在認定強制猥褻罪時,不能將受教育關系、隸屬關系、利用職權猥褻婦女的行為視為強制猥褻。如果行為人利用職權勾引女方,女方基於相互利用而容忍行為人的猥褻行為,則不能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4、侮辱的界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壹)多次猥褻兒童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手段淫穢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