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談話人被羈押期間,家屬不能會見被談話人,但經監察機關同意,家屬可以會見被談話人。我國法律規定,對被調查人采取拘留措施後,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單位和家屬。
拘留期間是否可以見家人,視情況而定:
1.壹般情況下,被談話人被羈押期間,家屬不能會見被談話人;如果涉及到壹些機密、秘密,甚至是官商勾結、隱匿證據,甚至是毀滅證據,律師是不允許探視的。但如果案件由監委移送檢察院,進入司法程序,律師完全可以介入;
2.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員采取留置措施,但經監察機關同意,被調查人員可以會見家屬。采取留置措施不利於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和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所及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搜查。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並且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等見證人在場。
看守所的探視條件是:
1,時間條件,需要在法定節假日之外到監獄探視。除法定節假日外,其余時間均可參觀。判決生效後,家屬可以申請會見;
2、監獄探視的主體只能是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
3.探監時需要拿到身份證等證件;
看守所的會議流程是:
1,問看守所能見面的時間;
2.見面時間,憑本人身份證及其他能證明與罪犯關系的有效證件向看守所提出申請;
3、看守所負責會見的民警審查後可以會見。
綜上所述,羈押期間家屬探視的規定是,原則上不允許被羈押人家屬探視。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被調查人家屬在被拘留期間不得會見被調查人,但經監察機關同意,家屬可以會見被調查人。如果涉及到壹些機密、秘密,甚至是官商勾結、隱匿證據,甚至是毀滅證據,律師是不允許探視的。但如果案件由監察委員會移送檢察院,進入司法程序,律師完全可以介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報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應當將留置措施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拘留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時間的延長應當報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終止。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請求公安機關予以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