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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每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多長。

勞動法規定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並取得同意,每天加班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但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安排加班的,勞動者應當服從,不受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的限制。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勞動監察將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罰款。《勞動法》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在國內立即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勞動部[1995]143號發布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在國內遇有下列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限制: (壹)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對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造成嚴重威脅,需要在國內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三)需要利用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進行設備維護和修理的;(四)為了完成我國的國防任務,或者上級在國家計劃以外安排的其他生產任務,商業和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我國農副產品的收購、運輸和加工任務。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被侵害的勞動者每人65438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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