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也成為各組織渴望了解的核心問題。下面,筆者將從基本法律、政策、推廣應用、法院判例等方面幫您全面解讀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
壹、電子簽名的法律政策基礎1。法律層面
從65438到0999,國家逐步完善了電子簽名應用領域的法律文件,合同法、電子簽名法、密碼學法相繼出臺,為電子簽名的推廣應用奠定了法律基礎。
(資料整理自官方公告)
2、法規和政策
1)各級國家機關
公安部、工信部、司法部、教育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最高法院、國家發改委、銀監會、證監會、稅務局、人社局、教育部、統計局、海事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20多個國家機關出臺了推進電子簽名應用的政策。
(資料整理自官方公告)
2)各級地方政府
北京、上海、廣州、浙江、江蘇、江西、安徽、山東、重慶、福建等地政府制定了電子簽名應用政策,在具體政務中實施電子簽名。
3)各種新聞事件
從2017開始,國家機關在各種大型會議上推廣電子簽名。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19修訂)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了可靠的電子簽名必須滿足的條件:
(1)用於電子簽名的電子簽名數據,屬於電子簽名人;
②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的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③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
(4)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
結合上述規定,合法有效的電子簽名行為應當符合“真實身份、真實意願、防篡改”的要求。
此外,各地出臺的《電子印章管理規定》進壹步要求電子印章本身的標準化,主要包括電子公章的圖形特征應當與實體印章壹致,電子公章和電子私章應當與真實姓名完全壹致。
第二,發生糾紛時能否作為有效證據?在審判過程中,雙方通過可靠的電子簽名平臺簽訂的電子合同,只要符合《電子簽名法》和《合同法》的要求,就可以被司法機關認可。在糾紛中,有效的電子合同可以作為雙方業務往來的重要司法證據,不可否認。
(圖片內容來自真實案例)
基於上述應用的分析,各類組織在使用電子簽名時,必須確定該業務類型是否屬於不允許使用電子簽名的情形。
如果確定可以使用電子印章,還應與對方簽字人協商是否可以使用電子印章。
溫馨提示:建議交易雙方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可以使用電子簽名。
因為,雖然根據法律規定:“在法律、政策沒有明確規定不允許使用的情況下,電子印章與實體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如果沒有事先和對方取得明確的約定,可能會因為對方拒絕使用而影響簽約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