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訴訟法如何規定訴訟時效?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對主債務人訴訟時效的抗辯權。
保證人未主張上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後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支付的除外。
第十九條訴訟時效屆滿,壹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然後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就原債務達成新的協議,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訴訟時效屆滿後,貸款人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借款通知書,債務人在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的,可以認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訴訟時效已過的義務,貸款人主張借款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什麽情況下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同等效力?
(壹)申請支付令;
(二)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三)為主張權利,申請宣告債務人失蹤或者死亡;
(四)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五)申請強制執行;
(六)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7)主張訴訟抵消;
(八)其他與訴訟時效中斷具有同等效力的事項。
三、什麽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支持對債權請求權進行訴訟時效抗辯?
(壹)支付存款本息的權利;
(二)對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國債、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的本息主張權;
(三)因投資關系產生的出資請求權;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