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是關於出賣人無權處分的法律後果和標的物本身的要求。無權處分是指在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處分他人財產。無權處分是現代社會生活中的普遍現象,尤其是在買賣關系中。根據買賣合同的定義,出賣人有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所有權的義務。因此,為了保證買賣合同的履行,出賣人應當有權處分標的物。當出賣人無權處分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時,就意味著買受人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
無權處置主情
1,無所有權。以物為合同標的物但無所有權的權利存在明顯缺陷,如出賣他人之物並出租。
2.處分權受到限制。也就是說,處分是在限制所有權的情況下進行的。比如,夫妻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或者追認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繼承人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轉讓遺產。
綜上,民法規定,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本條規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之壹的無權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11條
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597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導致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標的物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