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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

1.誰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

1.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爺爺奶奶;

(2)兄弟姐妹;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十壹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在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指定監護人之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保護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任何未經授權的變更都不能免除指定監護人的責任。

二、法律規定的監護人的義務有哪些?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監護人必須承擔以下義務:

1,提供吃、穿、住、醫等條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和身體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3.正確教育、引導和管理未成年人的思想和行為,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4.確保未成年人在學校接受科學和文化教育;

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7.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與其智力不相稱的民事活動;

8.代理未成年人訴訟;

9.確保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11,保證未成年人和監護人共同生活;

12,公安機關報案求助;

13,代賠;

14,監護人不得讓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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