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賣淫:是指道德低下的人為了獲得物質回報(金錢、禮物、性賄賂等)而付出或接受代價換取利益的有償性行為。);這是有償性行為。2.賣淫是指不特定的異性或同性之間以金錢或財物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務)(包括口交強奸和雞奸)。3.法律責任: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二)賣淫、嫖娼與通奸的區別1、“賣淫、嫖娼”是壹個相對的概念,從不同主體的角度表達同壹行為。賣淫是指與異性或同性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為,以換取金錢或財物;賣淫是指自願與妓女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為,以換取金錢和財物。2.賣淫、嫖娼與通奸的區別關鍵在於:發生性關系的雙方是否實現了金錢交易,利用金錢(幹部承諾利用職權辦事)的是賣淫嫖娼;沒有什麽是通奸。賣淫嫖娼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可按拘留教育或治安罰款處理。黨員幹部可以受到處分。組織賣淫嫖娼可以是犯罪。(3)法律依據: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2.公安部2006年2月1日5438+8號《關於同性之間金錢性行為定性的批復》稱“不特定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手段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包括口交、手淫、雞奸等。,屬於賣淫嫖娼,對肇事者要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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