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追訴,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常見的非刑罰處理方法包括:
1.家庭紀律。青少年走上違法犯罪道路,與父母疏於管理和教育密切相關。司法機關可以責令家長加強對青少年的控制和教育,定期向專門機構報告,以促使少年犯悔過自新。
2.工讀教育。工讀教育是我國教育和挽救違法犯罪青少年的壹種特殊教育形式。它集控制和矯正兩種功能於壹體,是矯正問題青少年的有效途徑。
3.社會援助。司法機關可以要求未成年犯所在的學校、單位、街道或者鄉鎮組織負責日常幫教工作,並采取有效措施協助專門機構對未成年犯進行教育挽救。
學校和工作單位對未成年犯的幫教工作主要在學校和單位;對輟學或在家閑散和在外地人中的青少年的幫教工作,主要以他們所居住的街道或鄉鎮為主。
4.社區服務。對未受刑罰處罰的未成年犯,可以要求其在被指導的地方完成壹定量的公益勞動,使其在勞動中得到幫助和教育。
我國對青少年的處理采取懲罰和非懲罰措施相結合,以非懲罰措施為主,在懲罰上采取謹慎和寬大的原則,以挽救、教育和感化青少年。
綜上所述,國家要求在處理未成年人案件時,不僅要查清事實,還要及時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影響。但是,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並不意味著對未成年人只強調教育而忽視懲罰。未成年人犯罪也對社會造成了危害,依法懲治是正當的,也是必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