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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事實錯誤?

壹、法律事實的含義

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各種事實。法律事實與壹般事實有重要區別,具體表現為:

1.法律事實是規範事實。它是法律調節社會的產物。沒有法律,就沒有法律事實。

2.法律事實是可以被證據證明的事實。這意味著法律事實不僅是客觀事實,也是可以用證據證明的客觀事實。

3.法律事實是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事實如果對法律沒有影響,就不能稱為法律事實。

第二,法律事實的認定

審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必須查明案件事實,以“查明的客觀事實”作為適用法律和作出判決的依據。事實認定是處理整個案件的基礎。

1.事實發現的演示過程

(1)法庭調查階段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論證場所。庭審中當事人之間的證據質證,是對法庭說真話、重構案件事實的過程。它有助於法官確定應當采納哪些證據,促進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

(2)在不涉及證據規則的情況下,事實認定的論證過程較少被書寫和格式化,但也不能忽視或忽略。

(3)事實認定的論證過程與法律適用的論證過程的區別在於,事實認定的論證是在庭審中由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與法官共同完成的,不要求在判決書中充分表述;雖然法律適用是由當事人特別是其代理人提出建議,但論證過程主要是由法官在判決書中獨立完成的,要求以規範的形式準確表達。

2.事實發現的方法

(1)證據可采性。證據的可采性已經成為法官認定事實的主要方法和途徑。

(2)質證。質證是最有效的方式之壹,因為它是立即向雙方陳述,當事人無法在未指明的問題上提前做好完全有利於自己的準備,從而暴露出壹些沒有證據證實或者從現有證據中無法反映的事實。

(3)日常生活規律。與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法定理相比,日常生活規律的推定更具有方法論意義,在沒有相關證據、部分案件事實因當事人保持沈默而無法質證的情況下相當有效。因為所有的法律規範都不應該違背生活常識。常識判斷和推理都挺有道理的。但是社會經驗和審判經驗是這個方法的基礎。

3.對事實的錯誤認定

事實認定錯誤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虛構的事實或假想的後果;

(二)未經調查取證或者證據不足的;

(3)認定事實的常見錯誤包括認定對象的錯誤、認定實施性質的錯誤、判斷事實真相的錯誤、認定事實的錯誤等。

(二)未經調查取證或者證據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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