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應糧油、副食、生活燃料;
2.供應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花錢;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療,照顧生活不能自理者;
5.處理喪事。
6、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應依法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
首先,五個對象
1.無法確定贍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贍養義務人,但贍養義務人無能力贍養的;
2.沒有勞動能力的人;
3、無收入來源(包括拾荒者,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拾荒者有收入來源);
4、老年人、殘疾人、65歲以下村民438+06。
二、支持的標準
農村五保供養資金不得低於上壹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60%。
《農村五保供養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第十條規定,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並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時調整。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實施,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實施。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制定的指導。
第三,支持的形式
實施集中支持和分散支持相結合。根據五保戶的意願,可以將五保戶吸收到敬老院集中供養,五保戶自願入住,自由出院。實行分散供養的,由鄉鎮政府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受委托的供養人員和五保對象簽訂五保供養協議。
法律依據:
農村五保供養條例
第九條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以下內容:
(壹)糧油、副食品和家用燃料的供應;
(二)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的供應;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四)為疾病提供治療,照顧生活不能自理者;
(五)處理喪葬事宜。
對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16周歲以下或16周歲以上的農村五保戶,依法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疾病治療應當與當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