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第146條,當事人虛假表示訂立的合同無效;
2.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
3.第壹百五十四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無效。
1.什麽情況下可以認定合同無效?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或其條款可被視為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法律法規壹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壹般屬於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但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六)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合同條款。
(7)格式條款免除對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規定無效。
第二,特別補充
此外,根據《民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例如,(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例外的是:純盈利的合同和符合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的合同不需要追認,合同當然有效。(b)法定代表人不合格,相對人有過失而訂立的合同無效;(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超越職權訂立的合同,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職權的,該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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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