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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電子商務交易內容包括

法律分析:電子商務交易法律關系主體的基本類別是電子商務經營者和電子商務消費者,其中電子商務經營者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和其他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消費者分別與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生平臺服務合同關系,與平臺內經營者發生經營和服務合同關系。平臺內經營者必須與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平臺服務合同關系,與電子商務消費者進行交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或服務合同關系。另外,電子商務交易法律關系中有三個主體,是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的非基礎範疇,即物流快遞服務商、電子支付服務商、信用評價服務商,進而與平臺內經營者形成物流快遞服務、與電子商務消費者形成電子支付服務、與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形成信用評價服務的委托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電子商務各方的合法權益,規範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視聽節目、出版、文化產品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不適用本法。

第五十壹條合同標的以快遞物流方式交付貨物的,收貨人收到貨物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合同標的為提供服務的,以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載明的時間為交付時間;上述憑證未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壹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時間為交付時間。合同標的物以網上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指定的特定系統並能被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合同當事人對交付方式和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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