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94條:網絡侵權責任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民法典》第1194條規定了兩部分,第壹部分是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實施侵權行為的責任,第二部分是網絡用戶利用網絡實施侵權行為和網站承擔連帶責任兩種情況。
(壹)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194條:“互聯網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網絡侵權責任的壹般規則: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構成侵權責任,應當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在網絡上實施侵權行為,構成侵權責任,應當對被侵權人的損害承擔責任。這是壹般的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如自行發布信息、抄襲或剽竊他人作品、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在網站上發表他人作品等,構成侵權責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兩種侵權責任都是過錯責任和自身責任。
(B)網絡服務提供商的連帶責任
提示規則是《民法》第1195條:“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通知轉發給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侵權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損害擴大部分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對此,有人稱之為“通知和刪除”規則。
提示規則的關鍵點在於,網絡服務提供者不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實施侵權行為,被侵權人知道自己在網站上受到了侵權,因此有權向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提示,告知其網站上的內容構成侵權,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提示後,應當根據提示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構成對網絡用戶侵權行為的放任,具有間接故意,與侵權人視為侵權。因此與侵權網絡用戶對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沒有提示或者提示後采取了必要的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就不承擔責任,這就是“避風港”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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