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相關事實、具體請求和理由。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已經認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的請求,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應當遵循雙方自願的原則,賠償金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
經調解,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都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壹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