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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中管理人的義務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無因管理中管理人的主要義務是什麽?1.管理者應該根據自己明確的或可推斷的意思,以對自己有利的方式管理自己的事務。如果違反他的明示或可推斷的意思管理他的事務,他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管理者要以對自己有利的方式進行管理。管理人應當盡到善良管理人的註意義務,否則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然而,由於情況緊急,管理人員設法避免了我的生命、身體或財產面臨的迫在眉睫的危險,並對我造成了損害。除惡意或者重大過失外,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者減輕賠償責任。2.管理人應當履行適當的通知義務。當事務管理開始時,如果他能通知我,他應該通知我。如果沒有急事,他會等我的指示。管理人有告知的義務。但是,管理人的通知義務僅限於管理人的通知能力。如果管理人不能通知,不知道自己是誰或者自己的聯系方式等客觀原因,可以免除通知義務。管理人負有通知義務,未履行通知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經理向我通報了管理事宜,經理要等我的處理意見。三、管理人的計算義務包括三項:壹是報告義務,管理人應當向自己報告管理事務,管理關系終止時,應當詳細報告自己的管理情況。第二,經理為管理事務所收取的錢、物、利息應交付給我,經理以個人名義取得的權利應轉讓給我。第三,管理人使用應當交付給他的款項或者為自己謀利使用的,應當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管理人的計算義務是管理人的核心義務。只有管理人充分履行了計算義務,才能實現無因管理的實際法律效力,體現管理人替他人管理、保護自己利益的目的。以上是無因管理中管理人義務的相關問題,由網邊肖為您整理。壹般來說,管理人應當根據自己明示或者可推導的意思,以有利於自己的方式管理事務,管理人應當履行適當的通知義務和計算義務。如有疑問,請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979條:管理人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遭受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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