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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家違約怎麽辦?

法律分析:二手房買賣中,如果買方違約,如果定金已經支付,定金不能返還;不交定金,合同中約定了違約責任的,還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賠償給賣方造成的損失。如果約定了違約責任,也不能太高。如果過高,買方有權要求降低比例。具體來說,壹般超過實際損失的30%就會被認為是超額違約金。

除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外,賣方還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如果買方拒絕承擔這些法律責任和義務,賣方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大概率賠付賣方的索賠,因此買方需要履行判決。如果買受人仍拒不履行判決,可能會被申請強制執行,列入黑名單等等。

法律依據:房屋買賣合同的司法解釋

第三條商品房銷售的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承諾是具體的,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即使說明和承諾未列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出賣人接受買受人定金作為認購、訂購、預約方式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的,因壹方當事人的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依照《定金法》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返還定金。

第五條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的約定具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出賣人按照約定接受了購房款的,該約定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六條當事人以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生效以登記備案手續為依據的,從其約定,但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的,另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以產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由拆遷人以特定位置和用途的房屋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將補償安置房另行出售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獲得補償安置房的,應予支持。拆遷人要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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