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該商品房建築面積由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建築面積組成,產權為獨立產權,分攤建築面積為產權。買受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權利並承擔責任。
2.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房(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築面積或建築面積計價。該商品房建築面積由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建築面積組成,該商品房為獨立產權,分攤建築面積為產權,買受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按照套(單元)或者套內建築面積計算價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註明建築面積和分攤* * *現有建築面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二、哪些公共建築面積可以分攤?
整棟建築的下列公共區域可以共用:
1、大堂、公共大廳、走廊、過道、公共廁所、電(樓)梯大堂、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隧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間、制冷機房、消防通道、變(配)配電室、燃氣調壓室、衛星電視接收機房。
2.套房與公共建築空間之間的隔墻和外墻(含山墻)水平投影面積的壹半;
3、計算房屋建築面積,層高(高度)應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