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證據,可以起訴侵權。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來制止電話和短信騷擾,但被騷擾者可以依據《民法通則》中的相關法律追究騷擾者的民事責任。首先,可以肯定的是,電話騷擾已經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壹項民事權利。壹般情況下,當面辱罵是最常見的侵犯他人人格權的行為,但也有人通過寫信的方式辱罵他人。進入信息時代後,通過打電話、發短信等方式騷擾他人已經成為侵犯他人人格的方式之壹。因為經常電話騷擾,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起訴對方侵犯其人身權,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六十九條教唆或者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壹百七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壹人或者多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