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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機動車拆解管理辦法

法律解析:本辦法所稱報廢車輛(含摩托車、農用運輸車,下同),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要求或者國家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

本辦法所稱總成汽車,是指由報廢汽車發動機、轉向器、變速器、前後橋、車架(以下簡稱“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組裝而成的機動車。

法律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條國家鼓勵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的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發展,促進報廢機動車回收體系的完善,提高回收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商務部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報廢機動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拆解企業)的資質認定。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的治安狀況、買賣偽造票證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並依法處置。

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回收拆解企業回收拆解活動中的環境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防止環境汙染,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和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制定行業規範,提供信息咨詢、培訓等服務,開展行業監測和預警分析,加強行業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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