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和指導。律師首先由自己的律師事務所管理,律師事務所由區縣兩級司法行政部門管理。
委托人可以向律師事務所或當地司法局或律師協會投訴其在執業過程中的違法和不道德行為。
當事人對律師事務所、律師進行投訴的,應當制作書面投訴書,並附代理合同、收費憑證等相關證據材料復印件,寄往當地司法局律師管理部門、律師協會所在地司法局、律師協會所在地律師管理部門的地址和電話,或者采取信函方式進行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條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和指導。第五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4)品行良好。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證書和律師資格證書,與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第八條高等學校本科以上學歷,在緊缺法律服務人員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並具備相應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員,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準予執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撤銷準予執業的決定,並註銷被準予執業者的律師執業證書:
(壹)申請人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
(二)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執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