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平湖調解中心的調解員在工作中始終保持中立態度,遵循自願和合法的原則。調解員違反下列工作規定的,調解中心將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解聘:
1.調解員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對調解程序和調解結果的自主權。
2.調解員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妨礙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方式維權;
3.調解員不得采用脅迫、欺騙等不正當手段,使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簽訂調解協議。
4.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第三人的權益;
5、調解員應當按照調解中心規定的程序處理案件。6.調解員對調解受理的案件中知悉或者獲得的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或者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7、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不得偏袒壹方當事人,不得侮辱當事人;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8.調解員本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調解的,應當及時向調解中心披露相關信息,並主動要求回避。
9、調解員應防範虛假調解,壹旦發現有虛假調解的可能,應終止調解,並向調解中心報告;
10,其他違反調解員職業道德的行為。南寧平湖調解中心調解員將本著自願、合法的原則開展專業調解,最大限度地保護債務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雙方化解矛盾糾紛。
發展
南寧平湖調解中心是依法開展和推進調解工作的機構。為保證調解過程合法合規,壹般采取措施:法律依據:調解中心在開展調解工作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確保調解程序和結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