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債務是壹種財產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可以分為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兩大類。債務關系屬於財產關系,債權屬於財產權。財產關系是指可以而且應該用金錢來衡量和評價的社會關系。換句話說,債務是壹種有直接經濟利益的法律關系,債務的主體只是為了這種經濟利益而參與債務關系。因此,民法中的等價有償原則在債的關系中表現得最為充分,債的制度成為調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同時,債務所反映的財產關系是動態的,即財產流轉關系,即財產從壹個主體轉移到另壹個主體的關系,這也是債務與財產權的關系。
主要區別在於,產權反映的是靜態的財產關系,即財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2)債務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債務的當事人,即債務的主體,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前者享有權利,後者承擔義務,兩個主體都是特定的。原則上,債權只對債務人生效,債務人只對債權人負有義務。比如甲、乙簽訂家具買賣合同,甲方是賣方,乙方是買方,在交付家具方面,甲方是債務人,乙方是債權人,在支付家具價款方面,甲方是債權人,乙方是債務人,乙方只能請求甲方交付家具。a只能要求B付出代價。換句話說,在債務關系中,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是特定的,所以在民法理論中,債務被稱為相對法律關系,債權被稱為人權和相對權。
這也是債權和物權的區別。
(3)債務是以特定行為(給付)為客體的法律關系。
債的客體是指債權和債務的客體,也稱債的客體。因為債的本質是債權人不得不向債務人要求壹個特定的行為,債的客體是債權人不得不要求債務人實施的行為,行為是債權債務的載體。作為債的客體,該行為在民法理論中稱為“給付”,是債法中特有的抽象概念,包括債務人實施的各種具體行為,如給付金錢、交付貨物、提供服務、完成工作、轉讓權利等。
債務的法律特征:
1.債務反映的是財產流轉關系。
2.債務的主體只能是特定的。
3.債的客體是債務人的特定行為。
4.債務只有通過債務人的特定行為才能實現其目的。
5.債務的發生具有任意性和多樣性。
6.債是對等的,相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