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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第24條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在保障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包括安全技術預防措施、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措施。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在保障員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1。安全技術防範措施: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標準化管理制度,開展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落實生產場所安全管理責任和安全設備設施要求,采用符合國家標準和規定的安全設備、工具和材料。2.管理制度: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規定從業人員的崗位職責和安全操作規程,落實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職工代表的監督檢查責任,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加強對外承包、分包、租賃和轉包的監管。3.應急救援措施: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體系,明確應急救援工作的職責分工和應急處置程序,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和技能培訓,提高員工的應急處置能力和協調能力。

企業如何確保所采取的預防措施是適當的?采取預防措施,企業需要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和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標準,註重預防為主,綜合考慮安全成本和效益,確保所采取的措施既符合國家標準和法律法規的要求,又適合企業的具體情況。此外,企業應積極開展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創新,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預防能力,保障員工的身心健康和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安全生產法》第24條是確保員工安全和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采取相應的防範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應急處理能力。同時,政府和社會也要加強監管和執法,確保國家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主管部門考核合格。評估不得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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