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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1)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所謂權利濫用,是指權利人背離權利的本來目的或者超越權利界限的違法行為。法律否定這種行為或者限制其效力,這就是禁止權利濫用的原則。

(2)公序良俗原則,即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則是行使民事權利、從事民事行為的基本指導原則,各國法律均認為合同中違反公序良俗的內容無效。

(3)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現代民法最基本的指導原則;在規範格式合同條款的效力時,首先要考慮如何利用格式合同條款的內容來維護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從而保證合同正義。在民法的基本原則中,誠實信用原則是能夠優先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平衡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格式條款無效:

(壹)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無效的;

(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

(3)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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