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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律效力

無效民事行為。

1.由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實施;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壹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對外法律效力的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比如,根據《紀要》下發通知,停止審批安置點自建安置房,已審批的自建安置房停止建設。縣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就安置點自建拆遷戶安置問題向自治縣政府請示後,鎮政府重新制定了《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補充協議》示範合同,自建拆遷戶可選擇四種方式安置。此時的“紀要”只是由行政機關內部會議決定,仍需要各職能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來實現,對外並不直接產生法律效力。二審判決駁回起訴,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二審裁定,依法再審該案。

我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壹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對外法律效力的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在這種情況下,五峰土家族自治縣政府作出了《關於漁洋關鎮重陽古槐拆遷安置點規劃調整的25號紀要》。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縣漁洋關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漁洋關鎮政府)先後根據漁洋關鎮武漢大道沿線城市設計和25號紀要作出通知,停止審批重陽古槐安置點自建安置房。

湖北省五峰新縣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就重陽古槐安置點自建拆遷戶安置問題向五峰土家族自治縣政府上報請示後,漁洋關鎮政府重新制定了《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補充協議》示範合同,自建拆遷戶可選擇四種方式安置。因此,25號紀要只是由行政機關內部會議決定的,只能通過各職能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來實現,對外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胡上訴請求撤銷25號紀要中“撤銷重陽古槐自建安置點”的決定,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壹二審裁定駁回起訴並無不妥。、胡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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