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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打擊青少年犯罪的措施

政府對青少年犯罪的處罰態度是寬大的,只有在壹些特別嚴重的情況下才會采取刑事措施。

1.政府在對待青少年時,采取懲罰與非懲罰措施相結合,以非懲罰措施為主,在懲罰上采取謹慎和寬大的原則,以挽救、教育和影響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應當給予相應的刑事處罰,但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采取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措施,加強家庭和學校的教育,幫助他們走上正確的道路。

2.對青少年犯罪的非刑罰處罰包括:

(1).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2)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對於可以適用緩刑條件的,可以相對不起訴處理,適用非刑罰處理方法。

3.常見的非刑罰處理方法包括:

(1).家庭紀律。青少年走上違法犯罪道路,與父母疏於管理和教育密切相關。司法機關可以責令家長加強對青少年的控制和教育,定期向專門機構報告,以促使少年犯悔過自新。

(2)工讀教育。工讀教育是我國教育和挽救違法犯罪青少年的壹種特殊教育形式。它集控制和矯正兩種功能於壹體,是矯正問題青少年的有效途徑。

(3)社會救助。司法機關可以要求未成年犯所在的學校、單位、街道或者鄉鎮組織負責日常幫教工作,並采取有效措施協助專門機構對未成年犯進行教育挽救。

學校和工作單位對未成年犯的幫教工作主要在學校和單位;對輟學或在家閑散和在外地人中的青少年的幫教工作,主要以他們所居住的街道或鄉鎮為主。

(4)社區服務。對未受刑罰處罰的未成年犯,可以要求其在被指導的地方完成壹定量的公益勞動,使其在勞動中得到幫助和教育。

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予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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