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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被處罰的標準

法律主觀性:

商業秘密的概念是: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法律規制:《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根據該法,行為人不得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等行為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法律客觀性: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守秘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該規定表明,商業秘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不為大眾所知。是指該信息不能直接從公開渠道獲得,應具備“不為壹般人所知”和“不易獲得”兩個條件。在判斷某壹信息是否為公眾所知時,我們通常會考慮以下因素:該信息是否被記錄在國內外的公開出版物中;信息是否通過國內使用公開;信息是否通過公開報道、會談、展覽等方式公開。;該信息是否是涉案信息範圍內人們的常識或行業慣例;獲取信息的難易程度包括信息持有者為獲取或生成信息所付出的努力和成本,以及他人為學習該信息所付出的努力和成本。2.它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壹定的適用性,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現實或潛在的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是否具有潛在的商業價值應以市場需求為依據。3.已經采取了保密措施。至於什麽樣的措施屬於“保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壹條第三款列舉如下:“限定保密信息的知悉範圍,只告知必須知道其內容的有關人員”,“在保密信息的載體上標註保密標誌”,“簽訂保密協議”。我們認為,還可以通過勞動合同、工作紀律、張貼保密規章制度等方式建立員工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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