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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貿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規定

法律解析:國務院領導全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領導全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協調同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明確應急組織體系、職責分工、應急救援順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單位應當及時修訂相關預案:

(壹)規劃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重大變化;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調整;

(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五)預案演練或者應急救援中需要修改的重大事項;

(六)其他應當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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