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德和法律作為人類社會生活的規範,對人們的行為起著調節作用。它們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首先,道德和法律在內容上是相互吸收的。在所有的階級社會中,統治階級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規範體系都有許多彼此共有的內容。法律規範的實質合理性應該從其道德規範的權威性中尋求。壹般來說,任何被法律禁止的行為都會受到道德規範的譴責。第二,它們在社會功能上是互補的。在階級社會中,同壹統治階級的法律和道德,歸根到底都是為了使人們的行為進入某種秩序。當某些行為不能也不方便進行法律制裁時,通過道德手段來理解。道德不能規範,就需要法治。第三,在實施過程中要互相依賴。法律規範要求人們遵守,其實施具有強制性,而道德規範主張人們遵守,其實施不具有強制性。無論哪個統治階級,壹方面,他們總是用自己的道德來捍衛自己的法律規範及其實施。另壹方面,借助本階級的法律,維護和促進他們的道德規範。
(2)在認知功能方面,兩者是有區別的。法律從統治階級的意願出發反映社會經濟關系和其他社會關系,被視為國家的統壹意誌。道德並不總是被視為統治階級的意誌。法律對經濟關系的反映必須得到國家機關的認可,而道德則可以相應地自發反映。此外,法律主要是確認和維護現有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而道德則可能表達對現有社會關系和秩序的認可和贊同,以及蔑視和譴責。道德往往表現出對過去某種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依戀和尊重,以及對未來某種社會秩序的向往和追求。
(3)道德與法律在調節功能上有不同的特點:
首先,它們是由不同的力量實現的,法律依靠有組織的懲罰機關和系統的懲罰措施;道德訴諸於公眾輿論、個人意識和良知。其次,它們所規範的社會生活範圍不同。法律只能在其規定的範圍內幹預危害統治階級社會秩序的行為。道德不僅要幹預法律範圍內的行為,也要幹預法律不能觸及的行為,壹切與他人和社會相關的行為。第三,他們對同壹行為的態度可能壹致,也可能不壹致。法律要懲罰的行為,道德上可以譴責,也可能認可或表揚。最終調整的形式有其自身的特點。法律調整必須由專門的機構來實施,而道德調整是由每壹個社會組織和每壹個人來實現的。(羅,馬伯玄,《倫理學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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