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2。堅決遏制投機投資購房,繼續嚴格執行商品房限購措施。已實施限購措施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要在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現有住房限購措施。限購區域要覆蓋全市所有行政區域;限購住房類型應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購房資格審查應前移至簽訂購房合同(認購)前;對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地戶籍居民家庭,以及不能連續提供壹定年限本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向其銷售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價上漲壓力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基礎上進壹步嚴格調整限購措施;其他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省級人民政府要要求其及時采取限購等措施。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民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建立明確、協調、有序的審核機制。要嚴肅查處限購措施實施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責令房地產開發企業整改規避住房限購措施的項目;購房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企業應當與購房人解除合同;對指使、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中介機構,要責令停業整頓,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繼續嚴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壹步落實首套房貸首付比例和貸款利率政策,嚴格執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貸政策。要加強借款人資格審查,嚴格按照規定調查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和借款人信用記錄,不得違規向不符合信貸政策的借款人發放貸款。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的日常管理和專項檢查,對違反政策的要及時制止和糾正。對於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可根據城市人民政府對新建商品住房的價格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進壹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
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稅務、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密切配合。如出售自有住房按規定應征收的個人所得稅,能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歷史信息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照轉讓收入的20%征收。總結房產稅改革個人住房試點城市經驗,加快擴大試點工作,引導住房合理消費。稅務機關要繼續推廣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方法,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