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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法律依據

基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過程中,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違法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予以糾正。

《糾正違法通知書》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起訴或者出庭活動中,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或者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違法時,為了糾正違法行為而作出的司法文書。

糾正違規的通知由四部分組成:

(1)標題。包括:制定文書的人民檢察院名稱、文書名稱、文書編號、主送單位(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名稱)。

(2)違法單位、時間、案件。

(3)違法事實、法律依據和整改意見。違法事實,包括有關單位在調查或者審判活動中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影響和後果。法律依據是指糾正違法行為的有針對性的規定(被違反的規定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或第112條第二款)。正確意見,寫出正確的意見和建議,如請求告知我院處理結果。

(4)結尾。包括:文書制作日期、檢察院公章及相關附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訂)第五十二條規定:

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訂)第壹百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違法,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改正,公安機關應當將改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訂)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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