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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的工齡誰來證明?

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方式。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辭退、除名、開除、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勞動者不能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證據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編制工資支付表,工資支付表應當記載工資支付對象名稱、支付時間、支付項目、加班工資、應付金額、扣除項目、實際支付金額、員工簽名等事項。工資發放表應當按照國家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至少保存15年備查。

企業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支付表,工資支付表應當載明工資支付表中的項目。勞動者有權查詢自己的工資支付記錄,企業應當及時為查詢者提供相關信息。

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者簽字的工資支付表保存15年以上,勞動者有權查詢自己的工資支付記錄。人民法院當然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15年的工資支付表。因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舉證責任應在15年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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