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人物作為自然人,民法規定的民事主體,沒有人格缺陷,沒有任何形式的人格缺陷,具有完整的民事主體資格。它擁有無可爭議的隱私權,不容侵犯。顯示在:
1,其住所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擾。壹個公眾人物的住所屬於他的私人領域,他有權享受私人生活的寧靜。沒有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得隨意侵入或侵犯。這不僅是公眾人物本人的權利,也是他與家人共同享有的重要權利。
2.家庭生活和正常的私人生活不受監控和監視。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監聽或監視都是非法的,無論對象是誰,公眾人物也不例外。
3.正常的通信秘密和自由不受侵犯,這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自然人隱私權中的重要內容。即使是公眾人物,甚至是政府官員的通信,只要不涉及腐敗、道德和政治醜聞,都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4.正常的婚姻和性生活不受他人幹涉。正常的夫妻婚姻和性生活完全是私人領域的事情,與他人利益和公眾利益無關。無論何時何地,都不應該受到他人的幹涉和調查。
5.其他與公眾利益無關的私人事務和與公眾合理利益無關的個人生活秘密受法律保護。
論公眾人物的意義
公眾人物的定義起源於美國。在美國1964號沙利文案中,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布倫提出了公職人員的含義。他提出對公職人員的辯護應該不受限制,完全公開,可以給政府和公職人員壹個尖銳的解釋。這種情況下雖然只出現了公職人員的概念,但實際上已經有了公眾人物的含義。沃倫對公眾人物的定義是:他們在與公共問題和公共事件相關的觀點和行為上影響公民,這些觀點和行為與政府官員在相同問題和事件上的觀點和行為大體相同。雖然在本案中沒有界定公眾人物的概念,但事實上,法院同意公眾人物對公眾利益具有影響力。
總之,公眾人物作為社會中的特殊群體,應該註意自己的隱私。壹方面要限制與社會公共利益相關的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另壹方面要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保護與社會利益無關的公眾人物的私人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990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隱私權。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1032條
自然人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