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方有把握立即逮捕嫌疑犯嗎?
警方認定不會立即逮捕嫌疑人,司法機關也不會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逮捕嫌疑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對有證據證明自己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會犯下新的罪行;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它可能會毀滅或偽造證據,幹擾證人的證詞或串通。
第二,警方確定了如何逮捕嫌疑人。
警方已確定犯罪嫌疑人將按流程申請逮捕。申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凡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作出逮捕決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偵查部門應當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壹並送我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審查逮捕部門收到對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意見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意見,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逮捕或者不逮捕。
3.警方簽署的嫌疑人義務告知書是什麽意思?
在刑事案件中,立案通知書也可以叫立案回執,壹般是給報案人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應當制作受理案件登記表,並出具回執。提醒妳,立案回執是指報案的機關(公安局)給報案人的回執。